党内民主寻求突破 | □张志明(北京)
党内民主应率先成熟
十六大提出,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这是党的十六大顺应全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而做出的重要决定。
一个拥有6700多万党员(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的大党,一个惟一执掌着国家公共权力并对社会生活实行领导的党,如果党内民主制度没有相当的完善和发展,而仅仅强调依靠民主作风和思想教育来规范党,认为以此就能够保证党的先进性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能够把自己手中执掌的权力监督好、管理好、使用好而不使其背离人民主体的性质,那是难以实现的。一次次不断重复的国际共运中的教训,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突破口
就目前来说,实现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率先突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各级党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力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真正逐步落实这一规定,是党内民主制度实现突破的前提。二是各级党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党的十六大已经做出了在地(市)县两级扩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的重大决策。三是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弹劾罢免制及任期制。通过选举制度的完善,让各级常任的党代表选举出真正代表他们意愿的党的各级领导人,把好入口关;通过弹劾罢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监督好在任期间的各级党的主要干部,以确保其用好手中的权力;通过任期制的完善,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把好出口关。
运作过程:以县为例
让我们以一个县作例,来具体说明一下这一运作过程。
首先,确立县党代表大会是该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也就是说,该县的任何重大问题必须真正由该县的党代表议决,尤其是县委领导班子的组成问题,必须由该县的党代表切实通过选举产生。
其次,实行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所谓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党代表不是过去那种带有荣誉象征意味的兼职代表,而是真正代表基层广大党员神圣的民主权利和意志的专职代表,并且可以连选连任,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由国家给予充分的保证。但常任党代表的人数比原来要精简。他们日常的职能就是深入自己选区各阶层的党员选民中间,倾听他们的呼声,收集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愿望。他们自己职能履行的好坏,最后也要由这里的党员选民通过换届投票来衡量,使其政治命运和经济命运切实落实到党员选民“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上来。
第三,建立完善的三位一体的党内选举制,即选举制、弹劾罢免制和任期制。先说选举制,上一级组织部门通过考察和事先充分征求该县常任党代表的意见,确定至少两位人选作为县委书记的候选人,两位候选人必须与选举人见面,发表自己的选举演说,认真回答党代表提出的各种问题,最后,由党代表选出一人为新一任县委书记。假如要组成九个成员的县委常委班子,当选的书记已经是常委,上级组织部门这时应该本着班子结构组成的科学化,规定好常委班子的候选人条件,比如年龄条件、性别条件、学历条件、专业条件等,而不要直接向党代表大会推荐常委候选人,把提名权交给新当选的书记,由书记依照条件提交至少十名常委候选人,交由县党代表自主选举,通过竞选,选出其中的八人与书记一起构成新一届的常委班子。其间,最好人大的换届选举能紧跟在党代会之后进行,这样,就可以把党代会选举的执政党的书记,作为县政府首脑的候选人推荐给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选举,正式出任县长。为精简常任代表的人数,县党代表通过人民选举可以兼任县人大代表。然后,由县长来组阁县政府。这就既通过科学的机制实现了党政分开,又可以大量精简由于机构分设所造成的冗员。
日常性监督和制约不可少
但仅有这一点还不够,必须要有党内弹劾罢免制度作为日常性的监督和制约。如果领导班子任职期间,党代表在党员和老百姓中,调查并了解到其有腐败行为,经初步核实后, 1/5的党代表就可以联名对其提出弹劾,本届县党代表大会就必须举行特别会议比如听证会,由书记或其班子中涉嫌的成员详细回答党代表提出的各种质询。如果其回答不能使党代表满意,则通过不信任案表决立即予以罢免。其他关于日常工作中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定期的党代表会议,及时向县委及其领导班子反映和沟通,以利于决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也使很多基层的突发性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从而真正保证本地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当然,有了选举制、弹劾罢免制还不够,还必须要有任期制来保证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和渠道畅通,以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的活力和人才的交流与成长。任期制应规定,县委书记只可以连选连任一届。
(作者就职于中央党校)
| | (2003-10-22 12:03:19 点击45) | |